尽管未缔结婚姻关系,然而已在同居生活中相伴多年的另一方当事人仍有义务归还彩礼。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主张因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虽然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却并未实际共同生活以及婚前赠予行为使赠予者陷入经济困境等原因而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对此进行深入审查,若能证实上述情况属实,则应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