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关于员工是否有权获取赔偿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与判断:
(1)假如是由用人单位选择不再续签的,那么该企业将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2)而若是由于员工自身原因并不愿意续签的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能够保持或提升原先约定的劳动条件,那么雇主便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3)假设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选择降低原先约定的劳动条件,导致员工无法接受并决定不再续签的话,那么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