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搬迁导致的员工补偿事宜,劳资双方可充分沟通、平等协商。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若未能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赔偿标准为:
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年限之长短,每年支付其一个月实发工资数作为经济补偿金;
如已超过半年未满一年者,则以一年计;
而不足半年者,则支付半个月实发工资数作为经济补偿金。
对于因政府征收房屋引发的搬迁问题,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还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性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