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正常离职程序即擅自离开现职岗位被称为自动离职行为,亦简称为“自离”。
然而,这种行为显然是违反劳动法规的,劳动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首先,假如劳动者身份为普通职员,尚在试用期内便选择自行离开,雇主有权要求其承担因招聘和培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若您已是正式员工,由于您的离职给企业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雇主同样有权向您提出赔偿要求。
其次,如您签署过保密协议,那么在离职之后,您不得在与原工作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机构任职,同时也不得泄露在原单位所知悉的任何机密信息,否则将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者,自动离职意味着您无法获得离职证明文件,这将会对您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转移以及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产生不利影响,因为许多用人单位都要求求职者提供由前任雇主开具的离职证明书作为参考资料。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