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规,故意为之发放贷款,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或者已经给相关方面带来了严重损失,那么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须承担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处罚。
更为严重者,根据该法条款,此类人员若行为恶劣、后果严重,金额特别巨大,或已给相关方面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他们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还要负担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处罚。
此外,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向与其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士发放贷款,那么他们将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对于那些触犯上述两条法律条款的单位,他们将被处以罚金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那些对单位决策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