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之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本罪所指向的主要客体乃是旅客人身财产安全以及航空器运营的稳定和规范。
2.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本罪通常会以暴力手段、恐吓手段或其他方法对航空器进行控制。
3.实施者必须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方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航空器及乘客造成危害而仍然为之。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