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中,我们必须坚信,每一份依法签署的协议都拥有无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的细节之中,人们口中所提及的「拆迁协议」,其实更多地指代的是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专属性协议。
毫无疑问,这类协议乃是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
从法制层面来看,当权利依照法律程序产生之后,它们必将会得到法律坚决的保护;
同样地,当义务依据法律程序担负起来之后,也必将受到法律严格的强制力约束。
对于依法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尊重并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
无论是协议的当事人中的哪一方,都没有权力擅自对协议内容进行更改或者解除。
在拆迁补偿方面,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至于房屋赔偿的标准,这是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共同决定的。
例如,在城市国有土地上进行的房屋拆迁,其具体的补偿金额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及被拆迁地区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基础来进行计算;
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拆迁,其具体的拆迁补偿金额则应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等作为基础来进行计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