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提出离婚以及是否要求退还彩礼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要求女方首先提出离婚便须返还彩礼。
然而,如果离婚发生后满足以下两种特殊情形之一,男方有权依法向女方请求退还彩礼:
(1)男女双方确实已经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却未能实际共度时光;
(2)男方在缔结合同时便给予女方彩礼,并且由此引发了生活上的严重困难。
若非上述两种情况,那么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在离婚诉讼中支持男方要求退还彩礼的诉求。
即便存在符合退还彩礼条件的情形,也不能保证女方必须全额返还彩礼。
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确定返还彩礼的具体金额:
(1)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
(2)是否育有子女;
(3)财产使用情况;
(4)双方的经济状况;
(5)彩礼的具体数额;
(6)过错程度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