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为确保聊天记录在法庭作为证据使用时具备必要的可信度及关联性,以及合乎法律规范,应确保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基本要素。
其中,真实性要求我们必须明确微信聊天记录的实际使用者是否为案件相关方;
关联性则意味着聊天记录需与诉讼案件存在明确联系,且记录内容务必完整无缺。
再者,若当事方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形式为视听资料,须保证此资料确系存储在原始载体之中;
而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则应提供原件。
此外,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完全相同的副本,或是直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供识别、展示的输出介质,均可视作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