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的构成特性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客体要素来看,本罪所侵害的直接对象无疑是我国现行法律下严格实施的土地管理制度。
其次,就犯罪主体而言,本罪系由一般主体来实施和承担刑事责任。
再者,从客观角度分析,本罪在实践中所呈现出来的具体表现形式,即是违法土地管理相关法规,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土地使用权的非法转让或者倒卖活动,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