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
原有的薪酬及福利待遇维持不变,由雇主领受单位按照月度的方式进行支付。
规范细则:
停工期内所需的薪酬福利待遇通常不应超出平均每年度12个月的范围;
倘若因受伤情况较为严重或情形非常特殊而必须延长时,应经过设立于大都市的市级劳动能力检查和评价委员会(简称“劳动能评会”)审查并得到确认之后方可实施,然而,此类延长的期限也不能超过平均每年度12个月的上限。
对于那些在停工期结束后仍然需要接受治疗的工伤员工,他们将继续享有工伤医疗方面的相关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