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通常需要支付至其成年时期止。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抚养期限”,通常截止至孩子18岁生日当日。
然而,有两种情况则可以考虑例外处理:
首先是孩子年满16周岁,且其能够凭借自身的劳动收入作为日常生活主要来源,并且还能保证基本生活水平的稳定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就可以不再承担抚养费用;
其次是涉及的孩子仍处在高中或同等以及更低等级别的教育阶段,或者他们因为丧失了部分或全部的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那么这些成年子女同样有权向父母提出抚养费的索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果父母任意一方或双方都拒绝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那么未成年子女或者那些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对此类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