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之明确界定,所谓“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遵循该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共同组建而成,所有合伙人需对该合伙企业发生的负债承担无法逃避的无限连带责任。
若本法针对普通合伙人在负责方式上另有特定规定者,应依其规定执行。
至于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参与构成,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所背负的债务负担起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需以其承诺缴纳的出资额度为限,就该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