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一家公司所必需缴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基金以及工会筹备金(需在公司成立满一年后方能开始缴纳)、残疾人保障金(须待公司成立满三年后方可进行缴纳)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所有企业,包括其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均应携带相关证件,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当日完成登记工作并颁发税务登记证。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对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进行通报。
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类型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以及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具体范围与方法,则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