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了租房合同之后,若承租人因故无法继续居住,便可尝试跟对方商议解除租赁协议,从而完成退房及退还租金的相关手续。
然而,如遇对方坚决不接受协商之请求,那么这便被视为该方单独做出的违约行径,出租人有权利将相应的房屋租金暂扣以抵偿违约金或提出索赔,以弥补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但是,如果租赁物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或是出现了其他法定情形使得必须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话,承租人则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