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护权益时,针对对方的房产,应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正式的申请书、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担保材料。
其中,担保材料通常包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书以及一项财产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用于担保的财产其实际价值应当明显高于或等于申请保全的金额。
在此情况下,担保财产既可以是申请者本人的财产,亦可由第三方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