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理人代为行政诉讼被告进行答辩时,其具体的答辩方式可概括如下:
首先,行政机关代理人必须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以及答辩状等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其次,行政机关代理人有义务积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后,行政机关代理人务必准时出席庭审,以充分行使答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