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骨折情况下,其对应的残疾等级通常被评定为九级或十级,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十级伤残标准予以相应赔付。
对于依法认定为七级至十级工伤残疾人群而言,他们享有以下方面的法定权益:
即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伤情的严重程度,以伤残等级为依据进行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的发放;
标准按照十级伤残人士为六个月的个人工资计算。
此外,倘若劳动合同在期满后终止,或者是工伤残疾人群主动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还需向他们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这两项补助金的具体金额,则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