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失止付之效力,其主要体现在使接收到止付通知书的付款人承担起暂停票据付款之法定职责。
当付款人收到止付通知书时,应立即停止向票据支付款项,否则无论付款人是否出于善意,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挂失止付的效力具有暂时性,并非永久性的。
所谓挂失止付,乃是指收据权利人在丧失对收据的占有之时,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收据上的付款人发出通知,请求其暂停支付收据款项的法律行为。
只有在收据遗失或被盗等情况下,才能启动挂失止付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可以通知挂失止付,并未限制失票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