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虽已逾期超逾三年,然而其效力依旧存在。
这是由于借据本身并不具备时效性,而针对借款争议的法定时效为三年。
此种时效自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益受损及其所对应的债务人为止进行计算。
然而,若权利损失超出二十年时长,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在此状况下,如有特殊情形发生,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延长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