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者是否有权转租房屋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若出租方明确表示同意承租者进行转租行为;
其次,当承租者在实施转租后,出租方知晓或理应知晓该事项,然而却在六个月之内未曾对此提出异议。
在此种情形下,承租者依旧可将房屋进行转租。
然而,若是承租者在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进行转租,那么出租方便有权解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承租者在获得出租方许可之后,是有权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的。
在此过程中,承租者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依然保持其有效性;
倘若第三方对租赁物造成了损害,承租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第七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若承租者在取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物转租给了第三方,且转租期限超出了承租者自身剩余租赁期限,那么对于超出部分的约定对出租方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除非出租方与承租者另有其他约定。
最后,根据第七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若出租方已知晓或理应知晓承租者已进行转租,但在六个月内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则可视作出租方已经默许了该转租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