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公司已经聘用员工满一个自然月之久,则不得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予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贵公司自正式聘用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必须为每一位员工依法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如有违反,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算并追讨贵公司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相应的滞纳金。
此外,所有雇主均需自觉履行自行申报义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除非遇到不可抗力等法定特殊情况方可申请缓缴或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