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依法宣判为拘役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其在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前提下,法庭将考虑对其适用缓刑制度:
首先,该犯罪行为的性质应属于较为轻微的类型;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诚挚的认错悔过态度;
再次,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应当极小或不存在;
最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的秩序与稳定不会产生任何严重负面影响。
在此基础上,法庭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情况,附带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职业、进入特定的地区、场所或者接触特定的人群。
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若其所犯之罪还需承担附加刑罚,那么附加刑罚仍然必须得到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