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准自首的相关问题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自首行为的实施者必须已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
其次,实施者既包括已被法院判决有罪并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包括那些已经因涉嫌犯下某项罪名而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尚未被发现或掌握其所涉及的其它罪行的人。
对于那些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分子,法律规定可以对他们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此基础上,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可以考虑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