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生产有害食品罪需满足如下几个条件: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其次,该罪行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国家对于食品卫生的严格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权。
再次,从主观层面上看,犯罪者显然属于故意为之。
最后,在客观方面,此类犯罪指的是在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非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凡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均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如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出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