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租赁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完全有权以协议的方式来确定适用的法定管辖区法院。
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就合同或其他任何以财产权利为基础产生纠纷的情况来说,当事人同样具备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的权力,但必须严格遵守该法律对于级别管辖权及专属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明确指出,租赁合同乃是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方使用并从中获取收益,而承租方则需向出租方支付相应租金的一种合同形式。
此外,第七百零四条还进一步规定了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通常应涵盖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等方面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