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具体涵盖了如下各项赔偿款项与项目:
对于需要转诊至统筹地区之外就医的人员而言,对于其所需付出的交通及餐饮住宿等方面的花销,将予以全额补偿;
针对因工伤所引发的医疗费用以及康复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也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对于符合条件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同样属于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对于那些生活无法自理、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人员,他们所需要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用,亦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相应的支持;
此外,对于因工伤而需要进行安装或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人员,其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同样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得到相应的补偿;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项目,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