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信用卡欠款2万元并遭到起诉一事,当事人若收到法院的传票,应当立即采取行动尽快还款以求得银行的谅解与撤诉。
其次,若未能及时弥补欠债漏洞,便存在构成恶意透支罪的风险。
而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所有透支款项及利息,但情节相对轻微者,可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再者,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恶意透支行为被视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构成要素包括:
1.持卡人必须是合法的持卡人,如若盗用、冒用他人信用卡,则构成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行为,而非恶意透支;
2.持卡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并且怀揣着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
3.持卡人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实施了恶意透支行为,给发卡银行带来了经济损失;
4.持卡人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且金额较大或者持续时间较久且达到了需要承担刑事处罚的程度。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