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活动中,如涉案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但罪犯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表达悔过之心,积极退还赃款或赔偿损失,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情节轻微,可考虑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
若有必要,相关部门也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2、未实际参与分赃或所获赃物较少且并非主谋者;
3、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与宽容;
4、其他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因素。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