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刑法法规,在明确知晓所运输之烟草制品将被用于非法经营的情况下,仍会触及非法经营罪名,成为此罪行中的从犯性质。
仅须存在非法运输烟草制品的行为,便可启动刑事立案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明文规定,任何个人或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范,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同时还需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处罚;
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则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