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任何情况下,员工均有权随时终止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
首先,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劳动保护义务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
其次,用人单位没有依照法定标准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薪酬;
再者,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或者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最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特殊情况。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存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严重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那么劳动者可以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