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信用卡管理法规,通过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从而骗取公私财产达到较大额度的行为。
而所谓的“利用信用卡”,通常是指采用伪造、过期的或未经授权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等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属于诈骗犯罪的一个具体类别,与诈骗罪形成了特别法和一般法的法律关系。
在信用卡诈骗罪这一特殊领域中,信用卡被视为犯罪工具。
当行为人将信用卡作为违法犯罪的载体进行诈骗活动时,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以本罪名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