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明文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系指以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为目的,数额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主要涵盖以下几种常见形态:
(一)持有或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抑或是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即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的情况下透支,且在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未按约偿还欠款的行为。
若构成此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被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被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