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抵扣,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本期发生的销项税额与同期收到的进项税额进行比较后得出的差额部分,这部分差额将会成为本期可用于抵扣的税额余量;
其次,当本期内发生的销项税额无法完全抵扣掉同期收到的进项税额时,未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顺延至下个会计期间继续抵扣使用。
而所谓的“当期销项税额”,通常是指企业在销售各类商品、提供各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等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