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累犯在刑罚方面的减轻程度,相关法律有着如下严格的规定:
对于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多种不同刑罚类型的罪犯,在经过减轻刑罚之后,实际执行的牢狱期限不得少于原定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来说,即使进行了减刑处理,其实际执行的监狱关押时长也不得低于13年;
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如果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执行的监狱关押时长则不得少于25年;
若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执行的监狱关押时长则不得少于20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