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期限之设定,通常是依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达成的共识进行商议决定;
倘若双方并未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委托期限的长短,那么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时,委托期限便随之终止。
通过委托合同的签订,委托人向受托人合法授权其在特定时间之内,行使相关职权,处理相关事宜。
而委托期限的具体长度,往往会因所涉事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
然而,委托合同的成立必须建立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高度互信的基础之上,因此,法律赋予了委托方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法定权利。
即便尚未达到委托期限的上限,只要委托方选择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将不再享有基于该委托合同所授予的权力来处理相关事务。
如果受托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相关事务,则构成无权代理行为,由此给委托方带来的任何经济损失,委托方均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相应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