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明确解除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在符合下列任一基本情况的前提条件下,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以终止该份合同关系:
其一是由于无法预知和控制的环境因素导致本应达成的合同目标已经无法实现;
其次,如果合同中一方主要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催促并给予合理时间限定后仍然未能履行相关责任;
再者,假如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原定计划履行其债务或者实施了足以影响合同目标的其他违约行径;
最后,假如出现了任何额外的、直接的法律规定或事实原因,同样能够支持当事人依据实际需要行使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