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业贿赂未触及法律底线,则该问题归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反之,若是达到犯罪程度,那么其管理权将由刑事法部门统辖。
商业贿赂名义上是一类不当竞争行为,实际表现为在货物出售过程中,实施特定的诸如退还佣金等手段来达成买卖交易目的。
这种猖獗的贿赂行为无疑将对经营环境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破坏原本井然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