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遗憾,答案是否定的。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款之规定,对于动物或植物品种本身而言,是无法被授予专利权的;
然而,针对这些品种的培育手段或者方法,则有可能获得专利权的认可。
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实际上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旨在保障育种者对于他们所培育出的新品种所享有的相关权益。
然而,在世界各国之间,这种保护方式的具体实施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在我国,我们主要通过赋予动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来对植物新品种进行法律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