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人身权利受侵害而引发的纷争,当事人享有提出仲裁之请求的权力;
然而,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以及继承等事项所引发的争议,则并不适宜采取仲裁方式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的明文规定,人身侵权纠纷无疑是被列入可适用仲裁机制范畴之内的。
在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前提下,任何人身侵权类案件均有资格提交仲裁审理,并向事先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