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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处理方法

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处理方法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5-10 18:55:12 已帮助87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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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多宅基地的处理方法
1、若存在合法性理由的一户多宅现象,则可对所有住宅进行产权的确立。
然而,在缺乏合法依据的前提下,仅能为其中之一进行产权认证。
2、根据现行法规,农村居住场所,即宅基地,必须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任何违反规定的一户多宅行为,除非具备合法性理由,否则均被视为非法用地。
对于此类非法用地,自然无法进行产权认证及发放证书。
此外,尽管违章建筑未必会立即遭到拆除,但其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即便面临拆除,相关部门亦会向村民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3、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严格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原则上应将产权认证登记至每户。
然而,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之间存在脱节现象;
换言之,拥有多处宅基地且家庭成员符合分户条件但尚未完成分户的,只要经由村集体批准并公示无异议,便可在补充办理相关手续之后进行产权认证。
4、因房产继承或赠与而产生的多处宅基地,在此种情形下,只要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未出现倒塌等严重损坏,便可继续居住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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