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合同中承租方需承担如下责任心矩:
1.准时缴纳租金。
2.严格遵循约定方式利用租赁之物品,承租者对租赁物的使用须符合事先规定的规则,若缺乏此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晰,可由当事人双方在事后商定补充协定予以明晰化;
倘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惯例进行判断。
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者应对租赁物尽到善良管理者的谨慎义务,如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租赁物损坏或丢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禁止擅自改良及增添其他物品。
5.告知义务。
6.归还租赁物。
当出租合同终止时,承租者有义务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八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