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为贷款人提供保障。
具体而言,担保是由保证人与贷款人通过书面协议来设立的,旨在确保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能够按照事先达成的约定,自愿履行相应的债务并承担起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而在另一方面,抵押则是指借款人或第三方将法律所允许转让给债权人的财产的占有权提前保留下来,以此作为对债权人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至于质押,它包含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其中,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
而权利质押则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拥有的某种特定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出质给债权人,以作为债务偿还的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