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海市公有住房租赁相关的征收补偿议案来说,其签署权明确归属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所列载的承租方,其他各方均不具备该项签署资格。
然而,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制订相应的补助及奖励办法,以便为受征居民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和激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