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完全履行附属义务的合同并不必然宣告为无效。
通常情况下,若未能全面履行附属义务,则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等等。
然而,仅当合同中的附属义务是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协商确定的;
或者是行为人与相对方通过虚伪的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等特殊情况出现时,该合同方能被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