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义务。
保证义务即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所达成的协议,承诺在借款人未能履行债务之时,由保证人根据约定负有清偿债务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法律行为。
2.抵押行为。
抵押行为系指借款人或第三方当事人不转移法律所规定的特定财产的占有权,而是将此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
3.质押范畴。
质押包含了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