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的情况来看,婚前行人之债应单纯由借款人为其负责偿还。
为此,债权人仅能针对具体的借款人提出债务请求权,而不得在借款人结婚之后向其家庭成员包括其配偶提出此类权益主张。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将其在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用途时,此时,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本质上也会由于资产性质的改变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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