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相关条款,当某家企业面临破产之际,其现有资产首先应用于清偿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必要支出以及共同利益的债务,随后再依照如下次序进行清偿:
1.破产人对于员工所拖欠的薪资、医疗福利、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以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向员工发放的补偿金;
2.破产人未如期缴纳或清算的除了第一点中所述之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及破产人应缴纳的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益。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上述各顺位的清偿需求,则将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