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那些承担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病患者以及残障人士等进行监护与看护职责的人员,如果他们任意虐待或侵犯其监护与看护对象,且这种行为所引发的恶劣程度达到了一定标准的话,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事追究。
2、若单位涉案的话,将对单位施以罚金的惩罚,并且对该单位中直接负责的管理层及其他直接责任者,依照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存在虐待行为的情况下,若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会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行的性质与量刑。
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时间遭受虐待,从而逐步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
或者因为被害人无法承受长期的虐待,最终选择自杀,从而导致死亡或重伤。
行为人在实施虐待行为时,是出于故意的心态,但却过失地引发了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在此种情况下,虐待行为与重伤、死亡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3、根据本条规定,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即便被告方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仍需依法提起公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