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撤销权人能否依据法定的理由来行使撤销权利,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类别:
即有因撤销与无因撤销。
首先,无因撤销的概念在于,当赠与合同签订生效后,即使赠与物品尚未实际交付给受益者,赠与人也有权基于任意原因放弃赠与。
然而,这并不适用于那些捐赠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是涉及到道德义务的赠与项目,以及已经经过公证程序确认的赠与合同。
其次,有因撤销则是指,在赠与合同签订生效后,如果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情况,赠与人便可通过行使此项权利,使得该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彻底丧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受赠人存在以下任一种情况时,赠与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有因撤销权:
第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但却未能履行;
第三,受赠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